上海规范党政领导干部交流
| 来源:《组织人事报》第1482期 更新日期:2006-10-31 浏览次数: |
上海规范党政领导干部交流
为更好贯彻《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上海于近日出台相关细则。
上海规定,区县、乡镇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
区县纪检(监察)、组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必须交流。
担任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的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离最高任职年龄不满5年的,一般不跨地区、跨系统交流。属于必须交流的对象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
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经考核考察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尚未作出结论以及因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
干部交流要掌握适当的数量比例。领导班子一次性交流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同一地区、同一部门党政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同时交流。
干部交流,应当有计划地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与部门之间、上下级机关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之间进行。从国有企事业单位交流到党政机关任职的,应当符合调任的相关规定。
局级干部一般在全市范围内交流。处级干部一般在本地区、本系统范围内交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在全市范围内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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